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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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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海关总署简介
联邦海关总署为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被授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在海关事务领域履行制定国家政策以及规范性法律调控和监管职能,并履行外汇监管代理人职能以及与走私、其他犯罪和行政违法活动作斗争的特种职能。 联邦海关总署为法人,拥有带有俄罗斯联邦国徽和自己名称的印章、其他印章、印戳和规定式样的表格,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开设的银行账户。联邦海关总署拥有徽章符号——标志、旗帜和信号旗,按照规定办法确定。 联邦海关总署直属俄罗斯联邦政府领导,下设地区海关管理局、海关和海关通行站。 联邦海关总署由署长领导,署长的任免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署长在规定工作范围内对本署职权的行使承担个人责任。署长下设副署长,数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副署长的任免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海关总署署长的提名决定。 联邦海关总署在本署工作中遵循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和指令、俄罗斯联邦政府命令和指令、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联邦海关总署工作条例》。 联邦海关总署依法行使以下监管职权: 1、征收关税、其他税、反倾销税、特种税和补偿税、预先反倾销税、预先特种税、预先补偿税和海关费用,监督上述税费的正确计算和及时交纳,采取措施对其强制征收或返还; 2、对于通过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调整外贸活动的立法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3、保证各海关部门对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的统一适用; 4、办理海关手续,进行海关监管; 5、按照规定的办法作出决定根据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对商品进行分类,并保证公布该决定; 6、在本署工作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 7、按照规定的办法作出预先决定,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对商品进行分类,并确定商品产自的具体国家(商品原产国); 8、管理海关事务领域从业人员名册; 9、管理有权出具缴纳海关税费的银行担保的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名册; 10、管理可以签订作为缴纳海关税费担保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名册; 11、管理知识产权客体海关名册; 12、发放海关手续专业办理人员技能文凭; 13、撤消海关手续专业办理人员技能文凭; 14、发放建立自由仓库的许可证; 15、根据俄罗斯联邦外汇立法和外汇调整部门据此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署权限范围内对华侨和非华侨与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有关的外汇业务进行监管; 16、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立法侦查、审查行政违反案件; 17、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立法进行调查和紧急侦查活动; 18、根据俄罗斯联邦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进行侦察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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