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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它的政治体制不同于我国,这在税法体制上也体现出了联邦税、地区税和地方税的三种税制结构。
俄罗斯联邦宪法确立了税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合理税赋原则、程序合法原则、不得侵犯纳税人宪法权利等多项原则,这些原则为税收立法注入了精神力量,奠定了税收立法的基础。
1998年诞生了俄罗斯现行税法的第一部分,该部分法律自1999年1月1日生效,在这一部分里确定了俄罗斯税收管理程序,规定了俄罗斯税收体制的基本原则。
新税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联邦政府的税收立法权,而收缩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是俄罗斯的税制改革进入新阶段的标志,也体现出减少税种,简化税制结构、降低税率的特征。
最为鲜明的是其为纳税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例如,税收罚款降低为未缴或少缴税额的20%,故意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罚款额为该笔款项的40%;法律对纳税人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事先做出特别程序和诉讼时效的规定;规定了巡回税务检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下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检查的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规定了禁止重复进行巡回检查的原则,但涉及撤销和建立经济组织和上级机关进行的除外;纳税人具有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不合法征收税款或其他不合法要求的权利;确立了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推定原则;确定了对于所有立法规定不明确的条文作有利于纳税人解释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上各国加强对纳税人人权保护的潮流。例如:对于发生规范冲突的情形,应当有程序性规定允许法院进行选择解释和适用以避免不确定性,然而,如果法官选择的解释与纳税人信赖的解释不一致,而纳税人的信赖同样具有合理性,这时若适用法官的解释显然不公平。既然没有理由让纳税人承担因立法的疏漏或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不利后果,那么在法律中明确对于所有立法规定不明确的条文作有利于纳税人解释的原则无疑是世界法制发展的形势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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