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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联邦会议
第九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会议为俄罗斯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议与立法机关。
第九十五条
1、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
2、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各派二名代表组成:一名国家权力代表机关代表和一名国家权力执行机关代表。
3、国家杜马由四百五十名代表组成。
第九十六条
1、国家杜马每四年选举一次。
2、联邦委员会组成程序和国家杜马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1、年满二十一岁并有选举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为国家杜马代表。
2、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是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代表。国家杜马的代表不得兼任国家权力其他代议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
3、国家杜马代表为专职常任工作。国家杜马代表不能任公职,不得从事其他有报酬的活动,教学、科研及其他创作活动除外。
第九十八条
1、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代表在整个任职期间不受侵犯。他们不受拘留、逮捕和搜查,除非因犯罪被当场抓获;他们也不受搜身,除非为保障他人安全联邦法律有规定。
2、剥夺不受侵犯权的问题由联邦会议相应的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提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九条
1、联邦会议是常设活动机关。
2、国家杜马在选出后的第三十天举行第一次会议。俄罗斯联邦总统可在此期限以前召开国家杜马会议。
3、国家杜马的第一次会议由最年长的代表宣布开始。
4、自新一届国家杜马工作开始时起,上一届国家杜马的权力便停止行使。
第一百条
1、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分别举行会议。
2、联邦委员会会议和国家杜马会议公开举行。在议院规则规定的情况下,议院有权举行秘密会议。
3、为听取俄罗斯联邦总统国情咨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咨文和外国领导人的讲话,两院可举行联席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
1、联邦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国家杜马在其成员中选举国家杜马主席和副主席。
2、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国家杜马主席和副主席主持院的会议和管理各院的内部规章。
3、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成立委员会,对自己所管辖的问题进行议会听证会。
4、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通过各自的规则,解决自身活动的内部规章问题。
5、为对联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审计院,其人员组成和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确定。
第一百零二条
1、联邦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
(1)批准俄罗斯联邦诸主体间边界的变更;
(2)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军事状态的命令;
(3)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命令;
(4)决定能否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问题;
(5)确定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
(6)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职务;
(7)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
(8)任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
(9)任免审计院副主席及其半数审计员。
2、联邦委员会就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由其管辖的问题通过决议。
3、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决议通过的程序未作其他规定,联邦委员会的决议则以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多数票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1、国家杜马的管辖范围是:
(1)同意俄罗斯联邦总统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任命;
(2)决定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
(3)任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
(4)任免审计院主席及其半数审计员;
(5)任免按联邦宪法性法律行事的人权全权代表;
(6) 宣布大赦;
(7) 提出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
2、国家杜马就俄罗斯宪法规定由其管辖的问题通过决议。
3、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决议通过的程序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杜马的决议则以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享有立法动议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2、法律草案提交国家杜马。
3、有关实行或取消征税、免税、发行国债、改变国家财政义务的法律草案或规定用联邦预算抵补开支的其他法律草案,只有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结论后才能提交。
第一百零五条
l、联邦法律由国家杜马通过。
2、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联邦法律则以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
3、国家杜马通过的联邦法律在五日内转交联邦委员会审议。
4、如果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成员投票赞成,或者联邦委员会在十四日内未作审议,则联邦法律被视为获联邦委员会赞成。当联邦委员会否决联邦法律时,两院或建立调解委员会消除分歧,随后国家杜马对联邦法律进行复审。
5、在国家杜马不同意联邦委员会的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国家杜马再次表决时有不少于国家杜马代表总数三分之二的代表投票赞成,则联邦法律被视为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
国家杜马通过的有关以下问题的联邦法律须交联邦委员会审议:
(1)联邦预算;
(2)联邦税收和收费;
(3)金融、外汇、信贷与关税调整,货币发行;
(4)批准和废除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5)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状态与保卫;
(6)战争与和平。
第一百零七条
1、通过的联邦法律应在五日内送交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和颁布。
2、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在十四日内签署并颁布联邦法律。
3、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收到联邦法律之时起的十四日内驳回该法律,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可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该法律。如在重新审议时,联邦法律未加修改地获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和国家杜马代表总数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票的赞成,则俄罗斯联邦总统必须在7日内签署并颁布。
第一百零八条
1、就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问题通过联邦宪法性法律。
2、如果联邦宪法性法律获得不少于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四分之三的多数票和不少于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的赞成,则被视为通过。通过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应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十四日内签署并颁布。
第一百零九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解散国家杜马。
2、国家杜马一旦被解散,俄罗斯联邦总统就应确定选举日期,以便新选出的国家杜马能在上届国家杜马解散时起不迟于四个月内开始工作。
3、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理由,国家杜马在选出后一年不能被解散。
4、国家杜马从其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之时起到联邦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定前不得被解散。
5、国家杜马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内实行军事状态或紧急状态时期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不得被解散。
本宪法由杨兴权律师翻译,资料来源www.kremlin.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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