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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俄罗斯联邦政府
第一百一十条
l、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
2、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
第一百一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并征得国家杜马的同意。
2、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人选需在新选出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就职或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后不迟于两周内,或者在国家杜马否决总理人选后一周内提出。
3、国家杜马应在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俄罗斯联邦总理人选之日起一周内讨论提出的总理人选。
4、在国家杜马三次否决提出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人选后,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解散国家杜马并确定新的选举。
第一百一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在任命后的一周内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交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组成的建议。
2、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人选。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确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的基本方针和组织政府的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l、俄罗斯联邦政府:
(1)制订并向国家杜马提出联邦预算并保障其执行;向国家杜马报告联邦预算执行情况;
(2)保障在俄罗斯实行统一的金融、信贷和货币政策;
(3)保障俄罗斯联邦在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生态领域实行统一的国家政策;
(4)管理联邦财产;
(5)实施保障国防、国家安全和贯彻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的措施;
(6)实施保障法制、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财产和社会秩序以及与犯罪作斗争的措施;
(7)履行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2、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活动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的基础上并为执行上述法律和命令颁布决议和命令,并保障其执行。
2、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必须遵照执行。
3、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在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相抵触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可将其废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向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卸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提出辞职,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接受或拒绝。
2、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
3、国家杜马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政府不信任的决定应由国家杜马代表总数的多数票通过。在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后,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宣布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不同意国家杜马的决定。如国家杜马在三个月内重提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不信任,俄罗斯联邦总统或宣布政府辞职,或解散国家杜马。
4、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可以向国家杜马提出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如果国家杜马拒绝提出信任,总统应在七日内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者解散国家杜马和确定重新选举的决定。
5、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辞职或卸任的情况下,可受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委托继续行使职能,直至俄罗斯联邦新政府组成。
本宪法由杨兴权律师翻译,资料来源www.kremlin.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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