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司法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1、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审判权只由法院行使。
2、审判权通过宪法、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实施。
3、俄罗斯联邦的法院体系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不允许建立特别法庭。
第一百一十九条
年满二十五岁,受过高等法律教育,不少于五年法律相关职业工龄的俄罗斯公民可任法官。联邦法律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法院法官规定补充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1、法官是独立的,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判明国家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活动不符合法律,可根据法律作出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1、法官不被撤职。
2、法官权力的中止或暂停必须遵循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l、法官不可侵犯。
2、除非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1、所有法庭对案件的审理都是公开的。对案件的非公开审理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旁听。
2、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法庭不能对刑事案件缺席审理。
3、诉讼程序在辩论和各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4、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陪审团参加诉讼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应能保障法院按照联邦法律充分而独立地进行审判。
第一百二十五条
l、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十九名法官组成。
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五分之一的委员或国家杜马五分之一的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要求,裁决有关下列文件的案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
(1)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共和国的宪法,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宪章,以及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就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问题和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条约,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条约;
(4)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解决下列有关职权范围的争端:
(1)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
(2)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
(3)俄罗斯联邦诸主体最高国家机关之间的。
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申诉以及法院的询问,按照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审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或将要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5、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询问对俄罗斯联邦宪法作出解释。
6、被确认为不符合宪法的文件或文件的个别条款不能生效;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不能生效和适用。
7、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联邦委员会的要求作出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的指控是否遵守所规定的程序的结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归普通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按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法院的活动实行审判监督并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是解决经济争议和归仲裁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按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仲裁法院的活动实行审判监督并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
2、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任命。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以及其他联邦法院的权限、组成和活动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1、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成统一的集中系统,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
2、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免。
3、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并征得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同意。
4、其余的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
5、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职权、组织及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本宪法由杨兴权律师翻译,资料来源www.kremlin.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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