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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附则和过渡性条款
1、俄罗斯联邦宪法从根据全民投票结果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1993年12月12日全民投票日视为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日。
同时停止1978年4月12日通过的经过修改和补充的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的效力。
如果联邦条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内的主权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权力的条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的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权力的条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的自治州、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权力的条约、以及其他俄罗斯联邦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的条款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条款相抵触,以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条款为准。
2、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已经生效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宪法生效之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不相抵触的部分适用。
3、按照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选出的俄罗斯联邦总统,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行使为其规定的权力,直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
4、部长会议--俄罗斯联邦政府自本宪法生效之日起便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今后称俄罗斯联邦政府。
5、俄罗斯联邦法院依据本宪法所规定的法院权力行使审判权。
宪法生效后,俄罗斯联邦所有法院的法官保留自己的权力直至任期届满。空缺按本宪法所规定的程序补充。
6、在规定陪审团参加法庭审理案件程序的联邦法律生效前,保留以前的法庭审理有关案件的程序。
在使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律符合本宪法的条款之前,保留以前逮捕、羁押和拘留嫌疑犯罪分子的程序。
7、第一届联邦委员会和第一届国家杜马任期为两年。
8、联邦委员会在选出后的第三十天举行第一次会议。联邦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宣布开始。
9、第一届国家杜马代表可兼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本宪法关于代表对在履行公务中的作为(或无作为)承担责任部分的不受侵犯的条款不适用于兼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的国家杜马代表。
第一届联邦委员会的代表以非常设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力。
本宪法由杨兴权律师翻译,资料来源www.kremlin.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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