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宪法的修改与重新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以及至少五分之一的联邦委员会成员或国家杜马代表均可提出关于修改和重新审议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的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1、联邦会议不能重新审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二、九章的条款。 2、如果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二、九章的条款的建议得到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和国家杜马代表总数各五分之三的赞同,则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召开制宪会议。
3、制宪会议或者证明俄罗斯联邦宪法无需修改,或者制订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制宪会议要通过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须得到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赞同或就新宪法草案举行全民投票。在举行全民投票时,如果有一半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在参加投票的选民中又有一半以上投赞成票,俄罗斯联邦宪法即被视为通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三至八章的修改按照通过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的赞同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l、对俄罗斯联邦宪法中规定俄罗斯联邦组成的第六十五条条款的修改根据关于接纳新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和在俄罗斯联邦成立新的主体以及关于改变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宪法性法律地位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进行。
2、如果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新名称应列入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六十五条。 本宪法由杨兴权律师翻译,资料来源www.kremlin.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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