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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联邦主体特赦委员会 俄罗斯联邦总统保障公民权利的管理局 俄罗斯国家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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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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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巩固了特赦这一权利。 宪法第50条第三部分规定:任何因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都有权申请特赦或减轻刑罚。 宪法第71条规定:大赦和特赦由俄罗斯联邦主管。换句话说,大赦和特赦的问题只能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权力机关决定,指的就是总统。 刑法典明确了宪法对特赦问题的规定。 法典第85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决定对某些个人实施特赦。法令规定对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实施特赦,可以使犯人以后免予执行刑罚或者减少所判处的刑期或将刑罚变更为较轻缓的刑罚。对正执行刑罚的人,特赦法令可以撤销其前科。 刑事执行法第113条规定了对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犯人所实施的鼓励措施。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可以申请特赦。特赦能够对表现积极的犯人适用。 在对犯人实施特赦的问题上总统拥有宪法授予的特权。 根据2001年12月28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第1500号命令《关于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特赦问题委员会》的规定,特赦适用于下列人员: 被俄罗斯法院判处刑罚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执行刑罚的人; 按照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定,被外国法院判处刑罚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执行刑罚的人; 正在执行法院所判处的刑罚并有不可撤销的前科的人。 特赦通常不适用于下列人员: 在法院的刑事判决确定的考验期内实施故意犯罪的人; 严重违反刑罚执行程序的人; 提前解除刑罚的人; 通过大赦提前解除刑罚的人; 法院较早将刑罚变更为较轻缓的刑罚。 俄罗斯联邦总统保障公民权利的管理局对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特赦问题委员会所实施的活动提供指导方法、提出总统决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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